受贿后及时退还怎么认定

1.国家工作人员收财物后及时退还,不算受贿。认定“及时退还”要综合多因素考量。
2.主观无受贿故意,像明确拒绝却因客观无法当场退还、事后马上退还的,不算受贿。如对方强留财物,行为人马上联系退还。
3.起初有受贿故意,因悔悟、怕制裁等短时间内退还,一般算“及时退还”。时间无绝对标准,依案而定。如得知调查后速退算及时。若长时间占有,因被查才退还,则算受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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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,不认定为受贿,“及时退还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。
法律解析: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是否构成受贿,关键在于是否“及时退还”。若主观无受贿故意,像明确拒绝但因客观不能当场退还,事后马上退还,这种情况不认定受贿,如被强行留下财物后立即联系退还。若起初有受贿故意,之后因悔悟、怕法律制裁等短时间内退还,通常可认定“及时退还”,比如得知调查后迅速退还。但长时间占有财物,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才退还,应认定受贿。在司法实践中,“及时退还”没有绝对的时间标准,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。若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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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,通常不认定为受贿,但“及时退还”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。主观上无受贿故意,因客观原因未能当场退还而事后及时退还的,不属于受贿;起初有受贿故意,因悔悟、害怕制裁等短时间内退还,或得知相关部门调查后迅速退还的,一般认定为“及时退还”;长时间占有财物,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处才退还的,应认定为受贿。

为准确认定“及时退还”,可采取以下措施:一是司法机关应全面审查案件,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、退还时间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。二是建立案件例子指导制度,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标准。三是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,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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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,“及时退还”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。
(2)主观上无受贿故意的情况,如明确拒绝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当场退还,事后马上退还,这种情形不认定为受贿,体现了法律对非主观意愿受贿行为的合理判定。
(3)起初有受贿故意,后基于悔悟、害怕制裁等原因,在较短时间间隔内退还的,一般可认定为“及时退还”。不过时间判断无绝对标准,要结合具体案情。例如得知相关部门调查后迅速退还视为及时。
(4)若长时间占有财物,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处等被迫退还,则应认定为受贿,这体现了法律对受贿实质行为的严肃处理。

提醒:
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应谨慎处理,及时表明态度并退还财物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,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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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判断是否“及时退还”,先看主观故意。若一开始就没受贿想法,因客观不能当场退还,事后马上退还不算受贿。像对方硬塞财物,自己接着就联系退还。
(二)起初有受贿故意,因悔悟、怕被制裁等短时间内退还,可认定“及时退还”。比如得知相关部门调查后快速退还。
(三)长时间占有财物,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才退还,应认定为受贿。
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九条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,不是受贿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,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、事被查处,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,不影响认定受贿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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